申裝前告知
甲方:本次申裝網路之申請人(住戶/承租人/實際使用人)
乙方:同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人)
本頁為申裝前之「文字版使用規範/契約條款」告知。正式「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書」將於工程人員到場安裝時再次說明並完成簽署。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書
鑑賞期暨契約簽署確認條款
甲方確認,於乙方完成本服務安裝時,已取得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並即時完成簽署;惟甲方於鑑賞期內,仍得實際使用本服務,並有充分且合理之時間審閱、詢問及確認本契約各項條款內容。鑑賞期內,甲方如認為本服務或本契約內容不符需求,得依本契約約定終止使用,相關終止及退費事宜,悉依本契約約定辦理。
本契約於甲方完成簽署時成立;鑑賞期係提供甲方確認服務內容及契約條款之期間,不因契約已簽署而受影響。
第一條(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前項所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甲方透過租用之接取網路,經由連線路由之建立,使用乙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如透過xDSL、專線等上網。
第二條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
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xDSL(xDigitalSubscriberLine):泛指各種透過通信線路(包括銅絞線及光纖)實現點對點高速網路傳輸之調變/解調變技術,包括ADSL、SDSL、HDSL、VDSL等。
- 專線:係指利用Ethernet網路線或光纖線路供給使用。
- 固定虛擬IP位址:係指乙方提供甲方固定之虛擬IP位址。
第五條(服務提供內容及限制)
- 甲方連接乙方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應由甲方向合法經營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和該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約定。
- 乙方提供甲方上網服務,以「網路申請客戶資料」所載內容為準,但無線傳輸效率、涵蓋範圍會是現場裝修、設備等因素有所不同,結果判定依據國際標準ITU-T Y.1221 以及Y.1541,一般家庭用網路的網路品質分類歸屬「Best Effort」速度,測試結果依實體線路測試為準。
第六條(法定代理人責任)
甲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如附件)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甲方如有積欠乙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七條(退租、續租、停用、移機申請及限制)
- 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時,同意乙方按甲方當時所適用方案之原定月費(非優惠價)換算日租金計算,且若甲方未滿一年時,須給付拆機費。甲方原預繳租金扣除已使用租金及拆機費後仍有剩餘時,由乙方退還餘額給甲方;若不足時,由甲方補繳之。
- 若甲方裝機時乙方有提供設備者,甲方於終止契約時應一併將該等設備維持堪用狀況下返還乙方。
- 甲方於租期屆滿經乙方通知後,未於期限內繳費或乙方接獲甲方停用之表示時本約自動終止。契約終止後半年內,乙方應保留甲方前項之帳號與客戶資料及通聯記錄。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得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甲方仍未辦理續用者,乙方除依法律規定外,應刪除該帳號與甲方儲存於乙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 因甲方搬家或其他因素移機,乙方得向甲方收取移機費500元。
- 甲方可申請一年一次最多兩個月暫停使用。
第八條(連線服務費用)
-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載於「網路申請客戶資料」。
-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 費率如有調整,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前至少七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得證明之方式通知甲方。
- 乙方可調整續約優惠方案內容。甲方可從乙方所能提供的各項預繳優惠方案中重新選擇一項續約。
-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如屬有期限之優惠措施時,應於優惠期滿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甲方;如優惠方案期滿後續用需加收費用者,應先經甲方同意。
第九條(積欠費用之處理方式)
- 甲方逾期未繳納應繳費用時,乙方應以簡訊、通訊軟體或書面通知甲方應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清償。
- 甲方網路屆期前,乙方會以簡訊、通訊軟體或寄發繳費通知單。甲方聯絡方式如有異動,應即通知乙方更新;如因未通知致影響通知或權益者,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若逾期七天仍未繳費,乙方將中斷其上網服務。
- 逾期繳費可利用ATM轉帳、銀行匯款、線上轉帳或親臨公司繳費。
第十條(服務中斷之處理)
- 乙方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三日前,以官方網站公告、電子郵件或其他合理可及之方式通知甲方。
- 甲方租用本服務,因乙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使用期限依每中斷滿 24 小時,予以遞延三日。
-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始不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甲方通知,推定為停止通信開始時間。
- 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甲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時間。
第十條之一(不可抗力)
因天災、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戰爭、暴動、政府命令、法令變更、第三人電信或電力設施中斷、上游網路業者故障、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服務全部或一部無法提供、遲延、中斷或品質下降者,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發生時,乙方應於合理可行範圍內,儘力通知甲方並協助排除或恢復服務。
第十一條(甲方之責任)
- 甲方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乙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 甲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十三條所列之使用規則。
- 甲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若有不實,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 甲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應即以書面、乙方提供之系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乙方辦理更新。乙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甲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 甲方如遭他人植入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干擾網際網路正常運作之程式,甲方應配合乙方作相關之處理,乙方必要時得暫停其使用。若上述情形係非可歸責於甲方事由所致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扣減當月月租費。
第十二條(甲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 甲方蓄意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 甲方在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甲方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 甲方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 甲方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行為者。
- 乙方服務為一般性使用,甲方若有特殊需求經常連續下載大量使用,影響該社區其他用戶上網品質時,經乙方通知並合理期限改善未果者,乙方得採取必要之頻寬管理措施,或退還未到期費用後終止服務。
- 本服務以戶為單位,未經乙方同意不得私自接線供他戶使用。
第十三條(乙方之責任)
- 乙方應每日二十四小時處於可提供本服務之狀態。
- 乙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 乙方應提供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十四條(資訊保密義務)
乙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甲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乙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五條(禁止濫發電子郵件)
- 乙方如發現甲方發送大量未經請求之電子郵件情事時,得要求甲方立即停止發送;或要求甲方即時回覆,否則依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 乙方接獲他人檢舉甲方擅自寄發電子信,經查證屬實者,乙方得暫時擱阻甲方所有IP 網段之發信功能。
第十六條(契約之修改)
-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變更者,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 甲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按第七條辦理終止契約並辦理退款,乙方應於甲方申請退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匯款為之。
第十七條(申訴服務)
- 甲方如對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有任何不滿、意見或申訴事項,得於營業時間內,透過下列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訴:
(一)服務專線(市話) :06-2434506(二)服務專線(行動電話) :0937-258-051(三)電子郵件信箱:clsm82997637hr@gmail.com
- 乙方於接獲前項申訴後,應於營業時間內儘速處理,並視申訴事項性質回覆處理結果。
- 甲方如發現其使用之連線帳號或密碼遭他人冒用,致對本服務所生費用有疑義者,應即通知乙方,並申請暫停使用或變更帳號及密碼;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受理並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為合理且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